山东淄博实验中学


制度建设


淄博实验中学章程

淄博实验中学是山东省首批办好的重点中学,前身为耀南中学(建于1942年,以抗日民族英雄马耀南的名字命名),1955年更名为山东省淄博第五中学,1996年迁出高中部、建成淄博实验中学,现为淄博市市属普通高级中学。学校全称为淄博实验中学,英文名称为Zibo ShiYan High School。学校精神是“励志、尚勤、厚德、博学”。校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淄博市人民政府主办。学校为实施三年制高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办学理念

第三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求真惟实,守正出新”办学理念,践行“实验”创新使命、升学预备使命、社会责任使命和价值引领使命,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教职工工作幸福,学生发展全面、特长明显,学校发展更具特色的现代化学校。

第四条 育人目标:传承齐鲁文化,拓展国际视野,培养具有民族精神和文化自信的现代公民。

第五条 特色建设:齐鲁文化与民族精神教育;全球视野与国际意识培养。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创建特色鲜明、省内领先、全国一流的实验性示范性现代化高中。

第三章  学生

第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思想品德等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和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

(三)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形象。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奖励和荣誉。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任用、晋职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实验中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政治稳定,凝聚全校力量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应通过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负责学校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团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八)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制度等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组织考察、党委会研究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德育教育、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

(五)制定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负责教职工的管理。

(六)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对学生进行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

(七)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管理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战略规划、人事聘任制度、分配制度、学术工作管理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中层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及聘任干部的依据。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中层干部组成,必要时可吸收优秀学生代表、杰出校友代表、优秀学生家长代表。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聘任。校务委员会研究讨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项目、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学校安排,校务委员可负责学校某个领域的专项工作,代表学校出席或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与学生工作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扁平化组织结构。学校实行级部管理,校级干部挂包级部,靠前指挥。根据“三定方案”和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按上级规定任职履职。

第二十五条 明确并落实岗位职责。学校通过明确管理主体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发挥每一个岗位的领导作用。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确定不同岗位的人员职责,每一个岗位的负责人,即是所负责领域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家长监督。

第六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通过相应中层机构负责课程规划,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各学科可以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允许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不搞“一刀切”的教学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科中心,负责做好各学科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学科设中心组,负责本学科教科研、课程建设、青年教师培养、集体备课、命题、专业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构建级部与学科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级部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级部设立学科组,负责实施本级部学科的教学工作。学科组接受级部、本学科中心组的领导。

第七章  人力资源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与级部、部门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尽可能让教职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所有教职工须与学校签署聘任合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工作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度提前由学校和各部门根据部门新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党委会研究后实施。级部、部门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财务室负责人负责预算内支出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工作必须相互制约。校长只有批准年度预算和根据工作需要批准临时申请项目预算的权力。财务负责人及财务室负责人的签批权只能在预算内有效,不得签批预算外的任何支出。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为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规范,学校除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设立内审机构对学校的年度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依法设立学校发展基金,通过吸收接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文化标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标识为,其图案由“淄博”“实验”的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ZBSY”形成一只飞鸽,以示学子在知识的天空中翱翔,体现学校的育人宗旨、办学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精神风采。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淄博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